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5]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失效时间: 2008-7-10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精神,现就我市家禽养殖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我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法[2008]3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7-10
实施时间:200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