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5]10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4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3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计价值,具体设计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合大连市“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该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可扣除项目:
  1、机泵
  2、配电箱
  3、计量柜
  4、球管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