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5]9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5
实施时间: 2005-7-15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征收方式核定为核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暂按3%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条件的企业,应按省局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求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条件,并报送备案材料齐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住房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