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5]16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7
实施时间: 2005-8-1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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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在省局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地税发[1996]090号)、《关于印花税实行纳税申报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二[1996]156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纳税人能够如实提供应税合同或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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