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5]16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5-10-27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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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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