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5]10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的就业政策,减轻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税收负担,缓解就业压力,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现将我市营业税征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从2006年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调整到每月30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不变,仍为每次100元。
  此前按原政策已征收营业税的,税款不再退还;按原政策应征收营业税,按现政策不征收营业税的,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