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18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2
实施时间: 2002-8-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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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2001年以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市仍然存在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的情况,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发挥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的矛盾,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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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四款“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要抓好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后未分配利润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