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15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2
实施时间: 2004-6-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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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和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和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税法规定,所有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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