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17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4
实施时间: 2004-7-14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77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作如下减征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府办发[2022]53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22-4-28
实施时间:2022-1-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段“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照顾”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