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1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9
实施时间: 2007-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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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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