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20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1
实施时间: 2003-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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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算的平均利润水平,现暂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率为15%。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其取得的预售收入(预收帐款)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分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开发品竣工结算、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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