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财发[2003]297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5-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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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市区(不含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下同)销售货物由现行月销售额1000元提高到4000元,郊县(含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下同)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市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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