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2]17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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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是加强卷烟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卷烟消费税政策、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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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本文件自2007年9月24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