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06]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12
实施时间: 2006-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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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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