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06]1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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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陕劳社函[2005]113号)收悉。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重新核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企业内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得收取鉴定费。
  二、职工因工负伤(含患职业病)或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鉴定机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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