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体育彩票销售点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3]5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6
实施时间: 2003-5-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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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体育彩票代销业务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要求,现对个人销售体育彩票取得的佣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从事体育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佣金,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体育彩票销售点每月取得的佣金,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应扣除相应的费用,其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市州级城区为2000元、其他地区为1700元。
  三、对取得的佣金超过上述费用扣除标准的,实行按月预扣,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即体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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