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职工买断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3]7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9
实施时间: 2003-4-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鄂州市服装总厂安置职工买断费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请示》(鄂州地税发〔2003〕2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置买断费,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9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鄂州市服装总厂2000年度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并入当期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其2001年度发生的安置职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