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6]1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0
实施时间: 2006-6-20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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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道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征收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河道费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问题
  (一)实行查帐征收流转税的纳费人的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
  1、纳费人在每年1月31日前,以上年企业财务报表中上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上半年河道费,7月31日前以上年企业财务报表中下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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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63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1-11-22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