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2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9
实施时间: 2002-5-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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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委、财政局、外经贸局、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这是国务院针对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为更好地支持外贸出口增长,推动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免抵退税办法采 取对生产企业(包括内资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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