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7]1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6
实施时间: 2007-1-16
失效时间: 2010-12-23
法规类型: 矿产资源补偿费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80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0-12-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