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7]1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5
实施时间: 2007-1-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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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企业”)的开发项目暂按企业核算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计税毛利率的适用范围
  房开企业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核定,一个开发项目只核定一次。对房开企业同时有两个以上开发项目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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