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27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1-12-24
失效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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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财税[200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利废项目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除外)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后,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
  财税[2001]198号列示范围之外的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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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2009年1月22日颁布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国税函[2009]23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