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26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1
实施时间: 2001-12-21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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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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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