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7]10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9-29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征〔200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实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票据打印等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经研究,同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实施集中打印全国统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太平人寿保险费发票》),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集中打印发票的时间和区域
  从2008年1月1日起,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tiff    
集中出单保费报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