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地税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安帮协[2003]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发文时间: 2003-5-15
实施时间: 2003-5-15
失效时间: 2005-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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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政策通知如下: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属农业户口,在刑释解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在其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对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基层人民政府临时性社会救助。
  二、刑释解教人员属城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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