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排污费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7]22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1
实施时间: 2007-9-2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9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授予地税机关强制执行权,对排污者(缴费人)不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为确保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措施,现就规范排污费强制执行程序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强制措施的内容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其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