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0]15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3
实施时间: 2000-3-23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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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190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强化了所得税管理,规范了税前扣除审核。最近有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按省局赣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按期提出申请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在此重申:未按期提出申请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也不得转移至以后年度补扣;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应作纳税调整。
  二、凡属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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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