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农税[2007]3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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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购买城镇住房,经研究决定,现就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农民购房享受契税优惠,应向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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