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建[2001]80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1-12
实施时间: 2004-10-1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促进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809号)和《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 ○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