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财政登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金[2001]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1-12-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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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规定,我局将对地方金融企业开展财政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金融企业指座落在我市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已经营业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30日内补办财政登记。
  三、办理财政登记时,企业应到市财政局金融处领取财政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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