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16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3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60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2002年,我局下发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律师事务所实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31号),明确对账务不健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