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运税控系统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7]3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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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就货运税控系统操作使用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区局给予明确。经研究并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开具完税证界面中,纳税人选择个体户时,税种中有个人所得税选项,品目名称无个人所得税选项,可直接修改成相应名称。
  二、中介机构、税务机构代开票软件中,因纳税人提供有误信息或录入错误产生发票作废。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若没有打印发票,可直接将发票作废;二是如已打印发票,必须先作废发票再作废税票。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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