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5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
实施时间: 2005-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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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房地产转让恢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5]184号)的规定,我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的教育费附加,具体规定如下:
  一、恢复征收时间
  从2005年11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在我市转让房地产(房屋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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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