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国税函[2007]153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1
实施时间: 2007-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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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 254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税收征管,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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