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税发[2007]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6
实施时间: 2007-1-8
失效时间: 2009-3-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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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我省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申请办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省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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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民政函[2009]62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2009/3/2 
实施时间:20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