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9
实施时间: 2001-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欠缴税金核算工作
  欠缴税金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确认后,计划统计部门进行分类核算。
  (一)科目、账簿设置
  1、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四级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