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办[2007]5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7
实施时间: 2007-9-2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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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精神,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从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当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申请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登记。现将有关办理备案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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