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5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0
实施时间: 2005-3-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3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316号)下发后,接到各地反映的一些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年金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年金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劳动部门规定计提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总额。
  二、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