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4-15
实施时间: 2003-4-15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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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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