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29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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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纳税人延期申报和报送核准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预缴税款超出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经纳税人申请可抵缴下期税款或在当期做退税处理。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在申报的同时补缴少缴税款,系统产生的滞纳金,按规定通过文书作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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