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4]2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7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德宏、红河、文山、保山、思茅、版纳、临沧、怒江州(地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做好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在云南省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云南省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