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辣椒精、辣红素、辣椒碱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5]15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2
实施时间: 2005-8-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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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威远县宏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精等产品适用税率的请示》(内国税发[2005]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辣椒精、辣红素、辣椒碱是干红辣椒经过粉碎、浸提、蒸渣、精制、提纯等生产流程加工而成的产品,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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