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5]11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
实施时间: 2005-6-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4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折扣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05]23号)收悉。按照《国税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旧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规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未开具发票(包括销售当期未开票的情形)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折扣额.
此复。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