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5]国土[籍]字第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5-1-25
实施时间: 1995-1-25
法规类型: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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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现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申请设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除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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