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30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4
实施时间: 2007-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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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应作为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
  二、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确认比照《通知》第二条第(五)款1至4项的规定执行。
  三、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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