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金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所[1999]15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6-23
实施时间: 1999-6-23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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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请示》(沈地税〔1999〕23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包括汇算清缴期间和汇算清缴结束后 查补的税款)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从5月1日 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凡以前规定汇算清 缴滞纳期限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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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汇算清缴滞纳期限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发文文号: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发文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07-3-16
实施时间:2008-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0-12-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