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6]6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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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对小额纳税人的管理,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申报纳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基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原则为月纳地税税(费)额在200元(含)以下或年纳地税税(费)额在2400元(含)以下。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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