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发文时间: 2007-9-24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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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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