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18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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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39号)文件明确,对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中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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