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5]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
实施时间: 2005-1-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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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自治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个体业户增值税起征点制定了统一标准。在今年的全区国税工作会议上,部分盟市局反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全区按照一个标准确定起征点不尽符合各地的实际,建议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已有原则规定。为正确贯彻税收法规,同时兼顾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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